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业产业融合项目管理上的水准,充分的发挥中央及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我厅研究制定了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等3个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管理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宣传指导,省级指导市县掌握各条款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和应用场景,市县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有关实施主体进行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细则中提出的管理方式,解决一批长期以来难以推动的项目。
二、强化统筹谋划、凝聚工作合力。厅机关有关部门要对产业园、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项目统筹谋划、一体推进,建立项目联审机制,把好“入口关”,定期调度、定期会商,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要将项目全周期管理有关要求制度化,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资、多头投资。要按照功能、产业、要求等要素,建立各有侧重、各司其责的项目支持体系。
三、严格项目管理、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扎实做好项目全过程管理。要压实项目管理责任,健全日常监督和动态监测机制,确保项目规范实施和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要及时有效地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协调各方力量督促指导项目建设,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关于印发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规(示范)〔2025〕2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24〕3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建立“四化”推进机制 加强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5〕37号)等文件要求,依托云上赣农-项目资金监管子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国家及省级产业园项目,实行储备申报、实施管理、监测评估等全过程闭环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会同财政部门做好产业园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国家产业园项目储备、组织申报、日常管理、指导服务、监督检查、绩效评估、总结验收等工作;负责省级产业园项目谋划储备、组织申报、日常管理、指导服务、监督检查、绩效评估、总结评价、竣工抽验等工作。
第四条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国家产业园项目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配合省级开展其他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省级产业园进行储备、申报项目,开展项目遴选推荐、立项批复、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配合省级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承担国家产业园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相关工作要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配合省市开展其他相关工作;具体承担省级产业园项目储备、申报、实施、管理工作,配合省市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全省产业园项目须按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建立“四化”推进机制 加强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建立产业园项目储备库,并做好动态更新。新申报的产业园项目原则上从储备库中遴选。
第七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统一发布储备指南,指导市县开展项目储备工作,并做好公开公示。储备项目经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推荐后,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市县两级储备流程是否规范以及拟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政策合规性,形式审查结束后,抽取不少于20%的储备项目开展实地核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通过形式审查、实地核查并正式行文申报、通过设区市审核推荐的产业园储备项目开展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厅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内如收到异议,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如果异议经调查属实,将对公示内容作出相应调整。例如,如果申报项目县存在不合乎条件或弄虚作假的情况,将从公示名单中去除。国家产业园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审议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正式行文、推荐申报。
第八条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照项目储备指南等有关要求,鼓励并指导有条件的县(市、区)科学谋划储备项目,对县级储备的产业园项目进行审核并择优推荐,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提交审核评估报告和推荐申报的储备项目信息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同步在监管平台提交入库申请。国家产业园项目要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名义正式行文、推荐申报。
第九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谋划储备项目时,要落实好前期调研、可行性论证,依规做好各项前期基础性工作。遴选主体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实地核查、审查评估、公开公示”的要求,对拟申报主体开展形式审查、可行性评估和现场核实,审查拟申报主体是不是满足申报要求、项目是否真实与可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完整性负责。编制项目方案时,要将产业园项目拟纳入的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和使用奖补金额等事项在县级人民政府(国家产业园)或农业农村部门官网(省级产业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产业园项目建设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时将项目资料上传到监管平台。
第十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四化”工作机制开展任务分解、调度管理等工作,根据资金文件及时将项目、资金、任务、绩效逐级分解到实施主体。指导市县开展系统录入,定期调度项目实施进度,对实施进度滞后,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实施主体随意调整,绩效目标严重偏离等的项目,通过预警提示、下发工作提示函或开展现场指导等方式,督促落实整改、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对监管平台上因项目进展缓慢自动触发预警提示3次及以上的项目,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县级党委或政府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国家产业园项目建设期间,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每季度至少实地查看1次产业园项目进展情况,指导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并将实地查看进度情况经局分管负责同志签字后,及时在监管平台更新有关情况。对监管平台上因项目进展缓慢自动触发预警提示的项目,要督促指导及时予以纠正。预警1次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督促提醒。预警2次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发函督促落实到位。对于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的,要及时向项目责任领导或责任人仔细地了解项目进度缓慢原因,并进行现场指导,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困难问题。省级产业园项目建设实施期间,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四化”工作机制,切实强化辖区内项目的日常监测调度、现场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项目落实落地。
第十二条在项目建设期间,国家产业园项目县应定期开展专题工作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月应至少实地查看1次,摸清项目进展情况,每月底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国家产业园项目监测信息系统和监管平台填报项目建设进展和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进度,并上传支付凭证。省级产业园项目县应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用地、金融等要素保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批准备案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台账管理、项目责任人、定期调度、项目预警等制度或机制,推动产业园建设工作清单化、项目化、具体化,及时梳理产业园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统筹调度、主动靠前服务、落实现场指导,推进任务快落地、快建设、快投产、快达效。
第十三条国家产业园项目县应强化前期工作和项目管理,严控各类变更。对因客观原因需变更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建设方案和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将变更后的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和补助金额等事项在县级人民政府官网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包括关于项目申请变更的详情说明、变更后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的会议纪要、专家论证会议意见、项目变更涉及实施主体等利益相关方的承诺函(项目调出方承诺放弃项目的承诺函,调入方承诺实施项目、足额投入自筹资金的承诺函)等,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实地核查、专家论证后,以农财两家名义报省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省级审核后以农财两家名义报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备案,农业农村部开展备案审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变更备案。省级产业园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管理,严控各类变更,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参照国家产业园项目执行变更申请,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从严审核批复,并将批复文件和变更内容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典型经验做法。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县级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典型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充分挖掘本地特色亮点,于每年12月10日前形成典型案例上传监管平台。
第十五条国家产业园项目建设期一般为3年,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可申请延期1年。2024年之后省级产业园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为2年。
第十六条国家产业园项目批准建设后第2年和第3年,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并且开展第一、二次绩效评估,重点评估阶段性建设任务成效。
第十七条通过第一次绩效评估的国家产业园应符合以下条件:建设任务完成进度40%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超过2.5:1;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高效规范,已拨付资金支出率超过85%;技术装备水平、农业绿色发展有效推进;联农带农作用明显,园内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所在县(市、区)中等水准;现代要素集群支撑有力,组织管理运营健全完善。
第十八条通过第二次绩效评估的国家产业园应符合以下条件:建设任务基本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完成进度超过95%;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区域领先,产业园全产业链总产值超过30亿元,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超过3:1;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高效规范,已拨付资金支出率超过95%;技术装备水平、农业绿色发展有效推进;联农带农作用明显,园内人均可支配收入比所在县(市、区)中等水准高30%以上;现代要素集群支撑有力,组织管理运营健全完善。
第十九条省级产业园项目建设期间,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于实施首年的9月左右,适时组织并且开展产业园项目实施中期绩效评估,重点评估项目实施成效、资金使用和管理、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
第二十条根据“四化”工作机制有关要求,单个主体获得财政奖补资金支持规模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支持规模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支持规模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级验收的项目,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验后,将初验结果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初验结果复核后,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级验收的项目,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验后,将初验结果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实施主体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分级验收要求组织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初验(验收),验收结果经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后通过监管平台上报。
第二十一条对未通过绩效评估的国家产业园项目,暂缓安排后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国家产业园项目建设期内只允许出现1次绩效评估未通过的情形,否则取消建设资格,收回结余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对未通过中期绩效评估的省级产业园项目,将暂缓安排后续财政资金,并采取相关措施加强督促指导。对有关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把关不严、疏于管理、推进不力的,将视情况扣减后续相关项目申报指标。
第二十二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织密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完善项目监管制度,严禁利用项目管理职权谋取任何利益。对不认真履行调研、论证、审核、审查等职责,造成项目无法实施、闲置浪费,以及存在违反规定干预项目建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法律法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发生重大农业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负面舆情事件,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虚构申报材料,虚填指标数据,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实施资格或者通过绩效评估的;
被取消项目实施资格的国家及省级产业园项目,将收回结余中央、省级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所在县不得再次申报产业园项目。
第二十四条各地要对产业园项目建档立册,及时整理归档项目储备、申报、公示、项目实施、资金支付、绩效评估、项目验收和总结评价等全过程资料,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档案资料以能实际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标准,注重实际在做的工作过程自然产生的内容,不鼓励过分留痕,增加工作负担。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相关规定与年度工作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年度工作通知要求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规范化管理上的水准,根据《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司关于印发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产综函〔2025〕9号)有关要求,依托云上赣农-项目资金监管子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重点突出“为什么建、建什么、谁来建、怎么建、建成什么样、达到什么效果”,以做强优势特色产业,推动产业集聚化发展、项目高质量实施为核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项目),是指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准实施的集群项目。本细则对集群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储备、申报、立项、资金分配、实施、监管、验收、绩效评价、公示公开等内容。
第三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集群项目全链条管理工作。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省集群项目的统筹谋划、遴选推荐、项目批复、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绩效自评、组织验收等工作。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市集群项目的遴选确定、项目储备、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批复核验、项目验收、绩效自评等工作。配合省级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县集群项目的主体遴选、申报、项目储备、日常调度、定期查看、年度总结、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配合省市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工作项目化”要求,下发集群项目储备指南,组织并且开展项目储备。项目储备以设区市为单位开展,原则上各设区市当年度储备的集群项目不超过1个。
第五条拟储备的集群项目要明确农业产业品类,不得笼统储备粮食、果蔬、畜禽、水产等综合性产业类别。拟储备的品类由设区市根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对拟储备的品类,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摸清各类经营主体情况。原则上拟储备的品类,市域范围内至少有1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或3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协助对接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与高校。
行政部门不得成为项目实施主体。事业单位不得承担生产经营性项目,不得以项目名义为经营主体采购设备和建设设施,不得对承担的建设任务进行转包、分包。
第七条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并组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广泛宣传储备政策,确保县域范围内符合标准要求的各类经营主体(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应知尽知、应申尽申、应储尽储”。拟申报项目建设的主体要具备意愿强烈、自筹资金到位,且已完成项目实施所需的用地用能与环评等基础条件。
第八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与有意愿参与项目实施的主体面对面沟通,筛选一批有基础、有前景、前期准备充分的主体参与集群项目建设,并按照“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拟申报主体开展形式审查(重点审查主体是不是满足申报要求、项目是否真实可行)和现场核实。确定拟参与集群项目实施的主体后,要通过有关会议研究,将实施主体、总投资、申请中央财政资金金额、建设内容、责任领导等信息,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向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正式储备申请。
第九条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正式储备申请后,要综合各县(市、区)产业基础、以往其他项目实施绩效等因素,择优筛选若干县(市、区)开展市级项目储备。要组织专人对各县(市、区)储备情况做实地评估,按照“谁评估、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出具实地评估报告。
第十条根据实地评估情况,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确定参与集群项目的实施县和实施主体,组织并且开展市级建设方案编制工作。原则上参与集群项目实施的县(市、区,含经开区、开发区等功能区)不少于3个、不超过5个。
原则上支持单个企业的中央财政资金不超过该企业项目总投资的25%。积极支持合作社、家庭农场、科研院所等多元化主体参与。安排给所有企业的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批次中央财政资金总额的80%,安排给单个县的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批次中央财政资金总额的50%,对单个主体的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批次中央财政资金总额的20%。
第十一条市级建设方案经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后,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实施主体、建设内容、中央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等内容在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名义将储备申请、市级建设方案及实地评估报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同步在监管平台提交入库申请。
第十二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各设区市的储备申请后,要及时开展形式审查,主要对市县储备流程以及拟实施项目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检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集群项目不予纳入省级储备库。形式审查结束后,抽取不少于2个设区市开展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发现申报程序不合规、项目谋划弄虚作假、项目难以实施的,取消当年度集群项目申报资格。实地核查结束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排序结果以及全省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等因素,确定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申报的设区市和品类(原则上不超过3个),并通过监管平台正式纳入省级储备库。对正式纳入省级储备库的集群项目,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主体通过监管平台做在线申报。
第十三条原则上集群项目集中在1个设区市开展。根据全省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拟集中在2个设区市共同开展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金额按设区市总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由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更多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开展申报方案编制。方案编制期间,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通过集中办公等方式,下沉设区市实地指导。
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申报文件正式下发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要求,组织有关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建设方案审核修改,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联合省财政厅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正式行文申报。集群项目正式申报后,省级、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做好项目答辩准备。
第十五条集群项目获农业农村部正式批准立项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农村部下发的审查意见,组织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修改完善建设方案。经农业农村部复审通过后,将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资金分配等事项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将建设方案修改有关情况报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下发省级项目实施方案,并将省级建设方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备案通过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编制县级细化建设方案,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经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集体研究后,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批复申请。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评估通过后,下发批复意见。市县相关材料通过监管平台逐级上报。
由省级支撑单位实施的项目,支撑单位应编制建设方案,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复。由设区市支撑单位实施的项目,支撑单位编制建设方案后,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集群项目建设期一般为4年,中央财政资金分3批给予支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建设期第3年和第4年分别报送第一次续建方案和第二次续建方案。续建方案审核备案参照集群项目批复立项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原则上批复后的建设方案不得变更。因客观因素确需变更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项目变更方案,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通过材料审核、实地核查和专家论证后,提出具体的变更意见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论证后,对变更内容做批复,批复内容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涉及变更的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总额的30%,超过30%的,按照项目申报程序,重新申报立项。
第十九条集群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县要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协调解决集群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月不少于1次实地查看项目进展情况,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每季度不少于1次实地查看项目进展并进行现场指导,对于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的,要积极协调处理问题,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视情况开展现场调研指导。
第二十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填报农业农村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客观反映集群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主体,于每月5日前在监管平台填报更新上月资金使用、建设进度等数据情况。滞后超15天的,自动触发预警提示。对进展缓慢、信息不全等问题触发系统预警的,要督促指导及时纠正。预警1次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督促提醒。预警2次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发函督促落实到位。预警3次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有关情况向地方党委、政府反馈。
第二十一条集群项目按照《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鼓励创新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式,灵活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各类资产金额的投入,形成合力。注重联农带农,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扶持政策与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
第二十二条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应集中力量支持示范作用强的项目,不得“撒胡椒面”、不搞平均分配,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绿化养护和旅游设施等与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无关的一般性建设项目,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场地租赁、管理费、项目咨询和论证评审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大量购买一次性生产资料、办公或试验耗材,不得与农机购置补贴等其它省级以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有交叉重复。
第二十三条根据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要求,原则上在批准建设后第2年开展第1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与第2笔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挂钩。在批准建设后第3年开展第2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与第3笔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挂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自评结果和证明材料经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核验后,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并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农业农村部。
经农业农村部评估,对未通过第1次或第2次绩效评估的集群项目,暂缓安排后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整改后可申请1次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仍未通过的,不再安排后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评估结果将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其他项目资金分配挂钩,同时抄报当地党委、政府。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采取省市县自评、线上答辩和现场核查等结合方式开展。在农业农村部开展绩效评价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专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核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依托监管平台,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全流程线上评估,运用大数据分析模型对项目资金流向、实施进度、产出效益等核心指标进行多维度穿透式分析,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有关市县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建设进度缓慢,不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变更,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等问题的,及时采取限期整改、印发提醒函、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结余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等处理解决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向相关的单位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四化”推进机制加强农业农村项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单个主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规模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支持规模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支持规模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级验收的项目,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验后,将初验结果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初验结果复核(形式审核)后,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级验收的项目,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验后,将初验结果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实施主体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分级验收要求组织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初验(验收),验收结果经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后通过监管平台上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织密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完善项目监管制度,严禁利用项目管理职权谋取任何利益。对不认真履行调研、论证、审核、审查等职责,造成项目无法实施、闲置浪费,以及存在违反规定干预项目建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法律法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项目年度总结工作,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梳理总结,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择优推送至农业农村部。
第二十九条对出现重大农业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侵占农民权益、重大负面舆情等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虚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违纪行为的县(市、区),五年内不得参与集群项目建设,已列入建设区域且在建设期内的,终止安排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第三十条本细则相关规定与年度工作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年度工作通知要求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强镇项目规范化管理上的水准,加强“为什么建、建什么、谁来建、怎么建、建成什么样、达到什么效果”的闭环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司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强镇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产综函〔2025〕8号)要求,依托云上赣农-项目资金监管子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业产业强镇项目(以下简称强镇项目),是指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批准实施,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强镇项目。
第三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强镇项目闭环管理工作。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强镇项目的统筹谋划、项目储备、推荐申报、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变更批复、评估申报等工作。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强镇项目方案审核、遴选申报、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竣工验收、绩效自评、变更批复、评估申报等工作。配合省级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并且开展建设乡镇和实施主体遴选、方案编制、项目论证、储备申报等,负责建设实施、日常管理、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自评、变更论证、评估申报、年度总结等工作。配合省市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一)主导产业突出。聚焦乡镇区域发展产业基础好、群众受益面广、产值占比大、质量安全有保障的1个农业主导产业,不得笼统申报粮食、果蔬、畜禽、水产等综合性产业类别。主导产业全产业链产值达到一定规模(国家级脱贫县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政策支持有力。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支持力度大,近5年内,已制定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或被列入当地农业发展规划,有配套的财政、用地、人才、科技等政策措施。
(三)产业布局合理。主导产业与当地发展基础、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文化传承、经济区位等相匹配。镇域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基本完备,产业高质量发展与村庄建设、乡村治理同步推进。统筹布局镇域主导产业和村域特色产业,充分挖掘乡村资源、生态和文化等多元价值,因地制宜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培育相应产业强村。
(四)区域融合发展。围绕主导产业初步形成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格局,有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加工流通、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具备信息化基础,因地制宜促进农耕文化传承发展。主导产业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达到要求。
(五)产业带动作用强。主导产业具有农民参与度高、就业容量大等特点。农民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订单式、契约式、分红式等利益联结机制,承担项目任务的建设主体联农带农基础较好。建设区域从业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高。
第五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工作项目化”要求,提前印发强镇项目储备指南,组织各地开展项目储备。新立项的强镇项目原则上从储备项目中产生。
第六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应知尽知、应储尽储、应申尽申”的原则,公开发布项目储备信息,摸排主体意愿。对拟申报项目的主体要开展形式审查和现场核实,重点了解主体资质、申报意愿、建设内容、准备工作等情况,并按照“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出具形式审查和现场核实报告。
第七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形式审查和现场核实等情况,通过集体研究,择优遴选项目主体,开展项目论证,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将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和补助金额等事项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将形式审查和现场核实报告、建设方案报送至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储备,同步在监管平台提交入库申请。
第八条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储备申请后,及时对项目建设方案开展形式审查和实地评估,出具实地评估报告,并商财政部门研究提出项目排序,在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公示有关事项和排序情况。只有1个储备项目的设区市,可不进行排序,但要公示有关事项。公示无异议后,经集体研究,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名义将实地评估报告、储备库项目排序和项目建设方案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储备,并同步在监管平台提交入库申请。
第九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储备申请后,及时开展形式审查,并抽取不少于20%储备项目开展实地核查。未通过形式审查和实地核查的项目,不予纳入储备库;对核查发现申报程序不合规、项目谋划弄虚作假、难以实施的,取消当年度强镇项目申报资格。实地核查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排序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厅党组会审议,确定储备项目及排序。
第十条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强镇项目申报文件印发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储备项目排序,结合农业农村部安排我省申报指标,依序确定省级推荐项目。对入围省级推荐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申请,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推荐,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推荐的程序,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农业农村部公布强镇项目创建名单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农村部反馈意见,及时组织有关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修改完善建设方案。修改完善后的建设方案,经县级公示、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等程序后,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建设方案备案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印发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各地快速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新立项强镇项目大体上分为两期,首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建设期限一般为1年,从项目批准建设后次年开始计算,无法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最长可延期1年。
第十三条一期项目完成后,按照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申请,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推荐,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推荐的程序,向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申请评估。建设期内未申报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项目,不安排第二笔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通过评估的乡镇安排第二笔中央财政资金,奖补资金应在通过评估后第二年年底全部支出。每个乡镇只有1次评估申请机会。
(一)主导产业优势显著。主导产业成为镇域经济的重要组成,全产业链产值及与镇域农业总产值比等指标达到要求。
(二)产业实现深层次地融合。培育形成与主导产业相关的生产服务、加工流通、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产业融合水平提升,主导产业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达到要求。
(三)培育产业经营主体。镇域培育或引进地市级(含)以上主导产业经营主体数量达到3家,其中至少有1家农业产业化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推动集聚发展。
(四)绿色发展成效显著。发展优质高效标准化种养,提高镇域土地、水等资源利用水平,增强主导产业绿色高品质的产品供给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培育质量过硬、信誉可靠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五)引领带动作用突出。有效发挥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撬动作用,引导社会金融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建设。主导产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较为紧密、公平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民参与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六)建设任务基本完成。建设方案明确的建设任务基本完成,达到预期建设目标,培育了产业强村。省级绩效评价分数、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率等达到要求。
第十五条强镇项目备案的建设方案原则上不可以变更。因不可抗力、建设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分级审批。
第一期项目涉及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建设内容变更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将变更后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和补助金额等事项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官网公示无异议后,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批复,并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期项目涉及变更的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不超过500万元的,参照第一期项目变更程序执行;超过500万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有关事项在县级人民政府官网公示无异议后,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批复,并将变更后的建设方案重新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对于不涉及中央财政资金建设内容的变更,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批复,并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期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月不少于1次实地查看项目进展情况,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每季度不少于1次实地查看项目进展并进行现场指导。对于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的,要及时督促提醒,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视情况开展现场调研指导。
第十七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要求及时填报农业农村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云上赣农-项目资金监管子平台,客观反映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主体,于每月5日前在监管平台填报更新上月资金使用、建设进度等数据情况。滞后超15天的,自动触发预警提示。对进展缓慢、信息不全等问题触发系统预警的,要督促指导及时纠正。预警1次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督促提醒。预警2次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发函督促落实到位。预警3次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有关情况向地方党委、政府反馈。
第十八条单个主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规模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支持规模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支持规模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级验收的项目,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验后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复核。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初验结果后2个星期内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终验,复核不通过的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抓好整改。
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级验收的项目,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验后,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终验。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终验申请后1个月内开展终验,并反馈终验结果。
为加快资金拨付,实行分段验收机制,单个主体完成建设任务后,可以单独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可以先行拨付已验收部分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强镇项目按照《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鼓励各个地区创新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式,灵活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各类资金形成投入合力。注重联农带农,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扶持政策与带动农户增收挂钩机制。
第二十条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对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不得过于分散、搞平均分配,两期项目实施主体总数(不含重复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含),不多于8个(含)。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和绿化养护等与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无关的一般性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场地租赁、管理费、项目咨询和论证评审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大量购买一次性生产资料、办公或试验耗材。不得重复安排中央财政其他项目支持的内容。行政部门不得成为项目实施主体;事业单位不得承担生产经营性项目,不得以项目名义为经营主体采购设备和建设设施,不得转包、分包建设内容。农业农村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围绕项目过程管理、建设产出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加强绩效管理。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自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并且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情况将作为项目申请评估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采取市县自评、现场核查等结合方式开展。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人员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实地开展绩效评价并评分。绩效评价结果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资金分配挂钩。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规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对建设进度缓慢,不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变更,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等问题的,及时采取限期整改、印发提醒函、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实施资格等处理解决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向相关的单位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织密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完善项目监管制度,严禁利用项目管理职权谋取任何利益。对不认真履行调研、论证、审核、审查等职责,造成项目无法实施、闲置浪费,以及存在违反规定干预项目建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法律法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项目年度总结工作,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梳理总结,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择优推送至农业农村部。
第二十六条对出现重大农业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侵占农民权益、重大负面舆情等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虚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违纪行为的县(市、区),不得参与强镇项目建设,已列入建设区域且在建设期内的,终止安排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第二十七条各地要加强档案管理,及时整理归档强镇项目全过程资料,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相关规定与年度工作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年度工作通知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