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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0-05 22:28:37  来源:ob游戏

  为了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活动,促进水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是指用于水产品种繁育、增殖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的水生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水产苗种管理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提纯与繁育结合的原则,保护珍稀濒危品种,稳定发展常规品种,积极发展名特优品种,保持生物多样性。

  第五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捕捞、收购、运输、加工、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植物。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的苗种或者怀卵亲体的,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水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的网具、准捕品种和限捕量捕捞。具备极其重大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有计划地在鱼类产卵、洄游、越冬水域和具备极其重大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原产地,依法划定禁渔区、规定禁渔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做好渔业资源品种增殖工作,有计划地向自然水域组织投放纯系水产苗种。

  单位和个人向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产苗种,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进行种质鉴定并指定投放地点。

  第八条进行筑坝、建桥、码头建设或者水下爆破、挖砂等作业,对水产种质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理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害;造成损害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水产新品种和从国(境)外引进的水产苗种,须经省水产品种审定委员会初审,报国家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依据水产业发展需要、自然条件及水产种质资源的特点,合理地布局和组织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经省以上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设立的水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选育水产品种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生产者提供亲本。

  (三)亲本来源于省以上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设立的水产原、良种场且符合种质标准,并有相应的资料和记录;

  第十二条生产水产苗种,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查核发许可证;其中从事经营性的鱼类杂交制种的,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查核发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生产水产苗种、鱼类杂交制种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继续生产的,需重新申请。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或者养殖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一定要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防止逃逸。禁止将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到自然水域或者与自然水域相通的其他水域。

  第十四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建立技术档案。销售水产苗种时,应当向使用者提供养殖说明。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规程和标准做生产,对其生产的水产苗种进行检测验证并出具合格证明,保证所销售的水产苗种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检验工作的监督指导,必要时可以对销售的水产苗种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加强水产苗种的防疫检疫监督工作,防止水产病害的发生和传播。

  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向引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交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应当经引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组织检疫;检疫不合格的,予以销毁。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向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产苗种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未采取隔离措施的,或者将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到自然水域或者与自然水域相通的其他水域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引进水产苗种不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证明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销售非法生产的、假冒的或者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投放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产苗种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